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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情况紧急需要排除妨碍,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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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甲方赔偿乙方两万元金额,但是甲方拒绝支付此赔偿,乙方打算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受理吗?如果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发现: 1、甲方名下资金不足,那么甲方的配偶或者父母名下的资金会被用来强制执行吗? 2、无法联系到甲方(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手机均改变),此时甲方的配偶或者父母会连带承担责任吗?1、判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2、法院必须受理,但你要提供财产线索
1、强制执行受被执行人异议、被执行人有无财产、被执行人是否配合等诸多因素影响,无法确定具体的执行时间。可参见《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2、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正常情况下是需要赔偿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存在无证驾驶或者醉驾驾驶等行为的,那么责任强制保险可以不赔。所以正常情况下需要理赔,而有免责事由的可以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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