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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
可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用于经营的运输车辆的进项税额是在进行税额可抵扣范围之内的,可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认证通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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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是包括发票税控系统在内的所有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要素,只有完整准确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才能通过发票税控系统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不得加盖印章。只在发票联、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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