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以下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离婚双方共同偿还。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债务分割的问题,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由法院根据离婚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条件以及子女抚养的问题,以照顾弱势一方为原则,作出分担债务的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离婚时双方具有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 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清偿, 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仅具有对内的效力 ,不过是双方约定各自分担的债务份额,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外的效力 3、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 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在此情形下,法院判决确定的是双方各自分担的债务的份额,也仅具有对内效力, 并不能因此而认为法院的判决具有将连带债务变更为按份债务的确定力。 4、离婚后,一方因清偿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额,致另一方同免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 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其各自分担的部分。此即连带债务人间的求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8人已浏览
356人已浏览
154人已浏览
24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