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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规定要求行政机关的自行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因此此规定限缩了行政强制法实施前授权行政机关能够自行强制执行的范围。所以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1)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应经过以下程序:1、警告;2、陈述和辩护;3、制作执行决定;4、送达;5、采用各种强制执行方式。(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受理的理由。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决定不具有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事实明显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行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制当事人履行期限。
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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