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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是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教职工从事营利性活动会严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甚至对学生家长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教师形象。《...
教师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是法纪明令禁止的行为,教职员工从事营利性活动,将严重影响到正常教学工作,甚至在学生家长中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教师队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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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是法纪明令禁止的行为,教职员工从事营利性活动,将严重影响到正常教学工作,甚至在学生家长中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教师队伍形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如果构成犯罪,会丧失教师资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2)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3)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4)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5)包养情人的; (6)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7)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1、如果构成犯罪,会丧失教师资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2)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3)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4)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5)包养情人的; (6)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7)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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