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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责论处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船舶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施救义务,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就近的事故处理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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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确需延长时间的,由事故处理机关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但最多不得延长3个月。
当事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港区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事故处理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规定时限递交报告书的,应当向事故处理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经事故处理机关同意,递交报告书的时限可延长48小时(港区内24小时)。特别重大事故递交报告书的时限,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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