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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需要根据以下条文进行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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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简单说明。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第一、挪用公司资金由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金额大,超过三个月未偿还;二是挪用单位资金,开展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侵犯单位财产权,犯罪主体实施上述行为的主观故意。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挪用资金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是本单位资金。(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知道自己在挪用或借用本单位资金,并利用职务之便,仍故意为之。
公司、企业和其他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性,挪用本公司的资金个人使用,或者向他人贷款,金额大,3个月以上未偿还,或者3个月以下未偿还,金额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挪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本公司的资金金额大,或者金额大,不返还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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