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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第一,加强对不动产登记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使不动产登记人员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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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理由是否正当;被申请人是否明确;是否超过申请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案件是否属本机关管辖;申请复议的其他要求是否符合。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请申请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属于不予受理的,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照本法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如有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每个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依靠人民的支持,时刻保持与人民的密切联系,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记住手中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坚持确立人民主权理念和人民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地方卫生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组织实施。(二)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制,制定全省基本药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同有关方面制定全省基本药目录内药品生产的政策措施,提出全省基本药价政策建议。(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调查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组织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率先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四)制定全省区域卫生计划,统一计划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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