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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释

2025-01-21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在受理起诉前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旨在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当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另一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但发现对方有欺诈行为且所付货款已经被转移,如果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包括: 1. 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 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其权益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驳回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必须提起诉讼,以便与被保全的财产相关的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能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二节 送达 第九十三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n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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