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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员工工伤期间医疗期工资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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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 1、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 (1)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医疗期间发工资,工资金额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用人单位不得以医疗期间员工未上班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医疗期从3个月到24个月不等。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过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伤残等级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承担费用。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的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 十、百分之四 十、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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