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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实现后的价款处理:留置权人可以直接就实现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多余的部分退给留置人,不足的部分还要求向留置人追偿。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
留置权实现后的价款处理:留置权人可以直接就实现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多余的部分退给留置人,不足的部分还要求向留置人追偿。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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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权实现后的价款处理方式:质物折价、拍卖、变卖后,质权人在质押担保范围对该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超过的部分价款,应当归出质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再对出质人进行清偿。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三十九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留置权实现后的价款处理:留置权人可以直接就实现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多余的部分退给留置人,不足的部分还要求向留置人追偿。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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