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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能源、生态、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相衔接...
未设镇建制的国有农场场部、国有林场场部、国有牧场场部和独立工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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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相关资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申请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不予通过核实并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意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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