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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工程质量实行制度。保证金由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预留。保证金的存入、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工程保证金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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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建设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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