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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法律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地位平等,但由于双方实力悬殊巨大,实际上很难实现真正的平等。经营者为了获取每一分利益,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对付消费者。消费者往往是孤立、分散的社会个体,其所面对的经营者却是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拥有各种专门知识与经验的专业人员的企业,因此,在与经营者的对抗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为了与强大的经营者相抗衡,实现与经营者之间的正真平等,消费者除了通过国家支持和社会帮助以外,还应团结起来,通过设立自己的组织,壮大自己的力量,同不法经营行为作斗争。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成立社会团体,通过有组织的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是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国家鼓励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损害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争议解决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一般消费者遇见需要维权的情况,可以打12315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会帮忙指导到具体的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消费者行为一般来说是指公民的购买商品的消费行为,有消费动机、消费意愿等方面的内容,更涉及到消费者行为感知、心理以及商家应提供商品的基本信息。消费者行为是指消费者的需求心理、购买动机、消费意愿等方面心理的与现实诸表现的总和。其最主要的行为表现是:购买行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质量、价格、计量交易条件等方面享有与所有消费者、经营者同等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受他人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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