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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条件有: 1、发生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回要约不会造成损失; 3、要约撤回的意思表示由要约人做出; 4、要...
承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一旦受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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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承诺的条件有: 1、承诺有必要由受要约人作出,原则上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实际履行作出; 2、承诺有必要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3、承诺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完全相同。
1、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2、《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是民法典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撤回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当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撤回,基本上只适用于书面形式的承诺,对于口头形式的承诺,一经发出即到达要约人,根本就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对于电子数据方式的承诺,同样也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因为承诺一经发出,对方的电子信箱即可收到。
承诺已经到达要约人的,承诺不得撤回。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也可以视为撤回承诺;如果承诺是以对话的方式作出,承诺不得撤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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