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指依法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或者维护法定职权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等。...
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更加重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益保护,确认了第三人独立申请权,对虽非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以下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并于l999年10月1日起实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43人已浏览
228人已浏览
822人已浏览
2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