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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中判断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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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以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职权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某种职权,就谈不到滥用职权的问题。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三、滥用职权罪造成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通过的《立案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一般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5、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认定滥用职权罪,首先要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具体的职权范围。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本罪。另外,行为者利用职权侵占,欺骗公共财产,本质上也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比如因其贪污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贪污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处罚。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不按照或者违反法律决定处理无权决定或者处理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公共财产侵吞、国家和人民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滥用职权相对于玩忽职守,前者是乱作为,后者是不作为,主要针对公务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如徇私枉法等。,并有其他相应的犯罪。对职务类犯罪,可向监察委员会控告解决。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6人以上轻伤;(二)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三)相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损失、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其他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六)徇私舞弊,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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