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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防疫用品和重要民生商品的市场价格监测分析,认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报告价格异常波动和市场迹象和趋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检查,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拨打12315报告价格问题。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导致商品价格大幅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营业执照。
疫情流行期间提高物价,情节严重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违法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违法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没收财产。
《价格法》和《应急响应法》对如何确定哄抬价格没有规定。只是对哄抬价格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在紧急情况的特定时期,经营者销售人民的必需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1)捏造、传播价格信息,大幅提高价格;(2)生产成本或采购成本无明显变化,为牟取暴利,大幅提高价格;(3)在部分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提高价格;(4)囤积奇怪,导致商品供应短缺,价格大幅上涨。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涨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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