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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1、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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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这点是明确的。但是否包括调解书、仲裁文书和公证文书,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辩护律师应当从犯罪对象是否属于本罪法定的犯罪对象入手,将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之外的文书,排除在犯罪对象之外,从而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 2、在司法实务中,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是从判决裁定生效时开始计算的,也就是说,如果转移隐藏财产等有可能构成本罪的行为是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前发生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判决裁定未能执行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如果这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在司法实务中,有些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转移财产等涉嫌犯罪的行为,但并没有真正造成执行不能实施。很多时候是因为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拖延怠慢或者玩忽职守的现象,而造成无法执行。如果辩护人能够证明,在法院积极执行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实现大部分的执行标的,而法院却采取一种消极或不作为的态度,导致最后执行未能完成,就很有可能最终达到无罪的结果。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犯罪主体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负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单位也能构成本罪; 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是法院的正常诉讼活动; 4、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定罪的构成要件有: (一)客体要件。 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是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对象。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和负责执行的机关和单位必须坚持执行。即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不得抗拒执行。 拒不执行判决、拒不执行裁定罪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和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二)客观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客观上表现为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要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当事人、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个人,也可以成为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观上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故意拒绝执行的,因不知道判决而未执行的,或者因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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