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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执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抵押担保人抵押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抵押担保人其他财产清偿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有句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是说这个情况,你爷爷活着的时候,你们都不知道他的工资卡和生活怎么支出吗?如果这样,从这个方面,你姑姑做的还不错呢,至少她拿着你爷爷的工资卡,还得照顾他吧,而且你姑姑拿着你爷爷的工资卡,应该是你爷爷认可的,否则你爷爷怎么不说,你们为什么也不问呢?你爷爷认可的,那你姑姑支配,你们就无法干预了,目前,你爷爷去世了,那怎么分其他的财产,就看你爷爷是否有遗嘱,如果没有,就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办理,一般在子女之间平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54条之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三、学校保护法的具体内容 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2、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3、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5、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7、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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