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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XX管理机构应当依托辖区人民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探索和实施适合南沙XX综合发展的治理模式。...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南沙新区轨道交通、快速公路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按照满足南沙新区发展实际需要的要求,组织建设南沙新区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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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XX管理机构在南沙XX行使XX相应的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南沙XX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关文件;(二)根据工作职能需要,按照协调、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和调整相应的工作机构;(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南沙XX总体规划,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四)编制南沙XX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南沙XX的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五)管理南沙XX的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环保、建设、审计、国有资产监管、规划、统计、工商、教育、卫生、民政、知识产权、旅游、农业、林业和园林、水务等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南沙XX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行使其委托、下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交由南沙XX管理机构行使的行政管理权。XX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交由南沙XX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执法权限目录并明确南沙XX管理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XX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南沙XX的职责,向社会公布。交由南沙XX管理机构行使的市级审批权限和执法权限原则上不得收回。
为保障和促进广州南沙新区科学发展,发挥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鼓励和支持跨区域的行业组织或者国际标准认证组织依法在南沙新区设立机构从事相关的认证活动。鼓励港澳地区金融、医疗、保险、律师、会计、物流、咨询管理等服务组织和个人到南沙新区开展相关业务。港澳地区的建筑、医疗等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可以持港澳地区许可(授权)机构颁发的证书,按照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有关规定经备案或者许可后,在南沙新区开展相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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