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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行使撤销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是应当适用除斥期间。 1.一般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2....
可撤销合同行使撤销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是应当适用除斥期间。 1.一般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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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是: 1.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5.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受另一方欺诈;一方当事人受第三人欺诈,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一方乘人之危,导致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受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胁迫。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是指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的情况导致合同可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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