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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统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2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法定职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二)要求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五)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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