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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的共同执行犯罪中的执行人都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即有效制止其他执行人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以发生一定纺织结果为犯...
是的。在简单的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施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然后强烈劝说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劝告,放弃本可以继续的犯罪,整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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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单共同犯罪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1、共同犯罪中的未遂犯与既遂犯 简单共同犯罪,又称之为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即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实行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由于共同犯罪人各人的实行行为,相互配合,成为一个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对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应该从整体上加以考察,所以在他们的共同实行行为未能得逞时,共同犯罪人都应该构成犯罪未遂。例如:甲乙两人开枪射杀丙,两人都没有射中,丙乘机逃走,那么甲乙两人的行为都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共同犯罪人中一人或者其中数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余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起什么作用,但是他们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既遂。例如,甲乙两人开枪射杀丙,甲射中丙,丙死亡;乙未射中,根据共同实行犯部分行为全体责任”刑事处罚原则,不仅甲要以犯罪既遂论处,而且乙也要以犯罪既遂论处。这一观点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中也有类似的看法,如林山田认为:共同正犯中之各行为人在共同性为决意下所参与共同实施之行为,并非必须全部既遂,始担当既遂之刑事责任。只要共同正犯中之一行为人所实行之行为业已既遂,虽其他行为人之行为尚属未遂,但各共同正犯均成之既遂犯。反之,共同正犯之各行为人所实行之行为,如无一达成既遂者,则各共同正仅担当未遂之责。” 这就意味着在共同正犯中,既遂犯与未遂犯是不可并存的,但事实并非如此:例如,罪犯甲乙共谋将牢房的墙壁凿穿逃走。一天,甲乙终于将墙壁凿穿,甲逃脱;乙正要越墙时却被警卫发觉而未能逃脱。在本案中,甲构成脱逃罪既遂,乙构成脱逃罪未遂。又如:甲乙两人共谋强奸某妇女,甲实施了强奸,而轮到乙强奸时,妇女大声呼救,乙怕被人发现,遂与甲逃走。在甲构成强奸罪既遂,乙构成强奸罪未遂。这就是说在共同正犯中,各行为人都是亲手犯时,因为各人的行为都具有不可替代性或者人身性,因此,共同实行犯中各共犯的未遂表现出各自的独立性,这是共同正犯中的特殊情况,刑法应该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2、共同犯罪中的中止犯与既遂犯 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情况较为复杂。共同实行犯中一人在共同实行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劝说其他共同实行犯放弃犯罪而共同停止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人均成立犯罪中止;如果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者,劝说其他共同实行犯放弃犯罪无效,转而采取防止措施,避免了共同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主动放弃者构成犯罪中止,其他共同实行犯则构成犯罪未遂。这些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均无疑义。存在争论的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一人主动放弃犯罪,并竭力阻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继续犯罪,但因为力所不及,未能阻止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时对主动放弃犯罪者应如何处理?客观说认为,犯罪中止以彻底的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要件。犯罪结果之所以没有发生,必须是由于其中止行为所致;否则犯罪结果未能被阻止,或者犯罪结果没有发生是其他原因所致,自动放弃犯罪者不能构成犯罪中止。韩国刑法第26条规定:行为人已着手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结果发生者,减轻或者免除其刑罚。”
由于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要承担的义务要大大高于单独犯罪的中止犯,因此,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即各人都是实行犯,没有明确的分工。这种情况下,一人决定中止犯罪以后,积极地劝其他人也放弃实施犯罪,其他人接受了劝告,则全案认定犯罪中止;如果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中止者可成立中止,其他共犯属于犯罪未遂;如果中止者仅仅自己停止犯罪,而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由于缺乏中止成立的有效性条件,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中止者放弃了犯罪,并且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并使其他共犯都已知道这一事实,客观上抵消自己的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那么即使后来发生了危害结果,对中止者仍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各共犯间有明确的分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存在教唆犯旦恭测枷爻磺诧委超莲和实行犯的场合,如果教唆犯完成教唆后,实行犯中止其犯罪的,则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教唆犯成立犯罪未遂。2、存在帮助犯和实行犯的场合,如果实行犯中止,帮助犯不知道的,则对帮助犯可作犯罪预备处理。3、教唆犯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其本人放弃意图,而且要求其打消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制止被教唆者的犯罪预备行为或实行行为,或者有效阻止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帮助犯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也大体相同。4、对于组织犯,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组织犯本人放弃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而且要求其解散犯罪集团。
在单独犯罪中,行为人可以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构成中止犯罪。共同犯罪者的行为已经联系到统一的整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整体行为的有机统一,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这决定了每个共同犯罪者不仅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还对整体的犯罪行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共同犯罪者认为,只要一个人的行为导致纺织结果,所有共同犯罪者都是成功的。因此,在考虑其中一部分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仅仅停止的情况下,应该将其放在共同执行犯罪行为的整体上,看其犯罪停止是否在停止本人犯罪的前提下阻止其他犯罪者继续实施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并,并非所有共同执行犯罪中的执行人都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即有效制止其他执行人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以发生一定纺织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来说,共同犯罪只有复杂的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上述条件。犯罪既遂形态有几种类型,在不同类型中,犯罪既遂构成的特点及其共同执行犯罪行为的要求不同,在判断共同执行犯罪中止时,该原则也同样适用。在强奸罪、逃亡罪等行为犯中,一个执行犯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征,共同执行犯只有一个共犯的既遂表现出各自的独立性,如果共同犯有终止犯罪的意图,只要自动放弃本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就不能制止其他共同执行犯的犯罪行为。有人认为各共犯的行为形成了合力热促进共同犯罪的发展。在这种合作的作用下,所有共犯的自身犯罪行为必然包含其他共犯行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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