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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给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在本市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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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投资者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要求接受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二)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接受指定培训;(三)强迫提供赞助、资助或者捐献财物,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财物;(四)强迫订购报刊、音像制品,购买指定产品;(五)强迫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六)向企业借款、借物、推销商品或者强迫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担保,或者要求接受指定的评估、检测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或者要求接受指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服务,或者要求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广告;(七)干扰自主聘用职工;(八)要求企业报销应当由个人或者单位承担的费用;(九)其他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了优化投资环境,保障投资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公开办案程序、办案纪律和举报投诉方式等事项。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和管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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