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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员工上班期间死亡如果是因工作原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算工伤,当事人的公司可以去申请工伤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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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职工出差是特殊工作,目地是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从跨出家门到回到家中期间,期间,所有时间都不能自由支配,由用人单位支配,均应属工作时间,所经过地方均应属于工作场所,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一)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 职工出去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应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受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转业复员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因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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