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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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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罚款20-200元,不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汽车应停在规定场所。禁止在人行道上停车的本法第33条规定的停车场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法停车的,可以口头警告。妨碍交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第一、二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1、驾驶机动车时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扣一分) 驾驶机动车时不按规定会车(扣一分) 驾驶机动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扣一分) 2、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扣两分) “加塞”行为(扣两分) 不按照规定给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是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扣两分) 驾驶时未系安全带(扣两分) 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扣两分)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扣两分) 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扣两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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