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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密协议没有给保密费,协议有效。不支付保密费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但是如果单位对劳动者提出了竞业限制要求的,则如果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保密协议是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签订的为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协议,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保密协议是否有期限限制,答案是肯定的,我国规定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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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你介绍的情况应是与单位已订了此保密协议。那么该协议中的竞业条款是不是有效呢?对此我的看法是,试用期双方建立的并不是正式的劳动关系,依法在该期限员工和单位均可随时解除解除这种关系。因此,如发生在极短期限的试用关系解除后,就限制员工的择业范围对员工是不公平的。所以竞业义务只应存在于双方建立的正式的劳动关系解除后,而不应是试用关系解除后,本案所涉协议中的竞业条款有违法的公平性原则,因此应是无效的。
限制是有的;具体标准是由双方协商的,没有多少的明确规定;120元的保密费不应将伙食费连在一起,如真的这样:企业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时可以要求员工无条件承担保密义务,也可以约定以支付保密费作为承担保密义务的条件,但后者在企业未支付保密费的情况下,无权要求员工按保密协议承担保密义务。这一点在我国一些地方人大、政府的立法文件中均有所体现,比如《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自行终止:……(三)权利人不按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支付保密费的”,再比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协议自行终止:……(二)企业不按保密协议支付保密费”。如伙食费改为保密费,实际上并没有支付你们保密费,那么你可以不受保密合同条款的限制
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保密协议与劳动合同并不存在一个隶属关系。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添加保密条款,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单独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所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只是签保密协议是否有效的。相关知识: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应该对保密协议有了全新的认识。很多时候保密协议都是附加在劳动合同里面的,所以让不少人认为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其实保密协议也是可以独立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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