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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对于一般的交通事故,应这样认定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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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1、当事人逃跑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应负全部责任。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通报,但未通报或未及时通报,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各方在同等程度上承担同等责任的各方在同等程度上,汽车方面承担主要责任,推定非汽车方面承担次要责任。4、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和物品,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面都有上述行为,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如果双方都开汽车,各负同等责任的一方开汽车,另一方开非汽车或步行,开汽车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开非汽车或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公安机关只有在不能根据现场情况认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推定责任。经过调查,如果能够客观认定责任,还需要按照规定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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