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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或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
1.孕妇或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2.《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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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答案是不会。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是有条件的,一般情况下,只要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就可以直接予以拘留。在拘留后,大概1个月,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比较大,就要执行逮捕。因此,我认为你的这个拘留其实就是关押的意思,现在她是否被逮捕了,尚不明确。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拘留和逮捕,都没有应当例外的情形,都是以“可以”来规定的。换言之,对于怀孕的妇女,可以不执行逮捕、可以取保候审、可以监视居住。 因此,即使公安机关对于怀孕的妇女执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都也是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事情。
应当被执行行政拘留的人怀孕的,不再执行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应当被执行行政拘留的人怀孕的,不再执行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八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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