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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撤回信访事项,可以采取书面、电话等方式申请,信访工作机构核实相关信息后,可以终止信访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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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接访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信访人提供书面材料确有困难,以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涉及投诉请求的,接访人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其陈述,准确记录其姓名(名称)、明、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信息,并由信访人签名或按手印确认。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下列信访事项,应当迅速提出交办、转送的建议,并报请本单位负责人阅批:(一)集体上访、反复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等信访人反映强烈的事项;(二)上级机关交办和其他国家机关转办的重要信访事项;(三)其他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
信访人通过书信、传真、互联网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拆封、阅读、编号、登记。非信访工作部门接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将材料转交本单位的信访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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