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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共汽车和接送中小学生的校车外,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公交专用车道前方有障碍时,公共汽车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超越障碍后应当...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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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但在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车行道、人行道进行调整。
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上,并设置让行的交通标志或者标线。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已建成通车的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实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二)确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实施内部交通安全工作;(三)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四)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五)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隐患;(六)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七)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道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整改交通安全隐患,改进交通安全措施,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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