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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交通事故调解的人有: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员; 3、公安交警部门认为其他人有必要参加; 四、保...
交通事故调解由这些人参加: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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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下列人员可以参与交通事故调解: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 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并在调解时间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应记入调解记录。 调解参与者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前一天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要求变更调解时间。
一般说来,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而可以参加调解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其中,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另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 第 一、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 二、通知有关人员进行调解。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调解参加人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之后才能参加调解,且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 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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