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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约流程为(1)劳动者身份的审查:HR人员首先要对劳动者提供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查核对,然后让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明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本人提供。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劳动者学历、资格及工作经历的审查:用人单位应让劳动者提供学历、资格的原件及复印件,并让其签字确认提供的原始证件是真实的。同时对劳动者提供的工作经历也应让其进行书面确认,明确“若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3)审查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是否还存有劳动关系: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认一个劳动关系。如果录用了与其他用人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对原录用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这种赔偿要承担较大的责任(一般法院会判定
集体合同的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 3、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于哪些地域、哪些从事同一产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具有的约束力。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接触时,即由一般关系进入特殊结合关系,从而缔约当事人间存在一种信赖关系。该信赖关系虽不是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诚实信用原则,仍产生协力、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注意义务。先合同义务实际上也是对缔约人之间信用的一种确认和保护,特征如下: 一、法定性 先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在缔约阶段,缔约当事人之间互负先合同义务。这种义务无须当事人事先约定,也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而是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正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缔约当事人施加的义务。所以,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的约定性有本质区别。 二、非给付性 先合同义务没有给付的内容。先合同义务是在合同成立之前存在,而此时当事人之间不可能产生给付义务,且缔约当事人之间的协助、照顾、通知、保护等注意义务事实上亦不具有给付内容。 三、附随性 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是随着缔约人接触、磋商发展的进程而产生的。而缔约人接触、磋商的目的在于促进合同的成立,故只有缔约当事人尽到了先合同义务,合同才有可能成立。如果当事人并非为订立合同而接触、磋商,则不互负先合同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其附随于缔约当事人欲成立的合同。 四、非确定性 先合同义务非自始确定。合同义务一般在合同成立之初即已确定,但先合同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缔约当事人的接触、磋商进程逐渐发展,由弱到强。一般情况下,双方刚开始接触的时候,彼此之间的信用度很弱,所以双方之间互有的信赖和义务也较弱。如果某一方在与另一方刚刚开始接触就作出了相当的付出,这是违反一般交易所应有的注意。换言之,他是违反了自己对自己保护的注意义务,如果因此受到损失只能由自己来承担。如果双方已经有较多的接触,信赖关系已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方当事人基于这样的信赖关系作出了一定的付出,这种付出最终由于对方违反诚信而使自己受到损失,该损失则应由违反诚信的一方来承担,这种诚信就是民法施加给缔约人的先合同义务。简言之,先合同义务的确定是以缔约人产生合理信赖时始。因此,先合同义务的确定是因案而异的,并无统一的确定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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