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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2张一寸免冠近照
协议离婚需要以下材料:1。我的结婚证。2、不同居民的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永久居留证(绿卡);(3)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4)澳门居民: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5)外国人:我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3、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一式三份)。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离婚登记条件: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双方都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离婚登记提交的证明材料:1。我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是双方的结婚证。三是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离婚登记程序:1、离婚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或按指印。《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二)本人结婚证;(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出具有效的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也应出具有效的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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