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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对手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应...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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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交易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根据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买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造成受害者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三)强制交易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的;(四)强制交易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案例】2015年9月23日,一家外科医院有限公司成立,改名为泌尿外科医院。逃犯罪嫌疑人游某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医院成立后,通过多渠道广告吸引患者就诊。被告人张某某在该医院担任医务科长,负责处理医疗纠纷;被告人杨某某在该医院做外科医生;被告蒋某某在医院担任治疗室护士。受害者杨某在医院就诊,被欺诈收费高的手术套餐,共花费医疗费22889、46元。手术后,被害人杨某某学感染便向有关部门投诉。被告人张某某出面安抚被害人并开展协调工作。经市医师协会认定,涉案医师在为患者杨某某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度医疗和医疗欺诈行为。受害者陈某超到医院就诊,受到威胁,被迫接受高额手术。手术后,受害者陈某超进行了相关护理。受害者报警后,与医院协商减免费用,受害者最终只支付828元。受害者黄某到医院就诊。外科医生在为受害者黄做一半手术时,要求受害者增加多项手术,受害者被迫接受,医疗费用为35588、78元。因为医院有的医生没有执业医师证,有的医生会把手术记在被告人杨某某的账上。这个手术不是被告人杨某某做的,实际上是以被告人杨某某的名义做的。2019年7月11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抓获。【判决】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制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二、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制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蒋某某犯有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在宣判后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经具有法律效力。
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际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其方式则可以是言语,也可以是动作,甚至利用某种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应交易。他人不愿意购买或出卖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务时,如果采取利诱、欺骗等非暴力威胁方法要求交易,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暴力、威胁直接与交易相关,意在促使交易的实现。如果不是出于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动之外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论处。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1]强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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