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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磋商合同不成立是合理的吗? 恶意磋商合同不成立是合理的。合同属于双方的一项具有法律效用力的约定,所以在订立上也需要有两方来进行,只有一方...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一种缔约过失行为。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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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 1、构成要约的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2)要约的内容应十分确定。3)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2、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有的国家采用发出要约时生效。 二、承诺: 1、有效的承诺须具备的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承诺生效后合同成立,承诺以到达论。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一种缔约过失行为。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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