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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非法占有的认定:行为人意图使财产脱离相对人而非法控制和管理,意图非法拥有或者非法拥有相对人的财产表示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视为非法占有。...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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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诈骗罪的构成必须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那么如何认定诈骗罪中非法占有呢。非法占有是属于个人的主观意识,一是要看的供述,二是看其实施的客观行为,但供述非常易变,所以要结合行为来看,也就是说我们要看最吸引人的客观实施行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其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等等,这些都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是从融资模式上分析。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在融资时一般不顾及兑付本息的现实可能性,为骗取被害人上当往往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其融资成本往往高于正常企业盈利水平,也必然高于自身实际盈利水平。二是从融资规模上分析。实践中,有个别企业因经营不善,资金一时无法周转,为救活企业通过设定高额回报向社会融资,但其融资规模一般是特定的,也是临时性的,而集资诈骗罪往往在融资规模上不设上限,融资时间也持续较长一段时期。三是从资金流向上分析。如果所募资金通过个人账户往来,未进入企业对公账户,或虽进入企业对公账户但在短时间内又抽逃转移,未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是从投资项目上分析。如果投资项目是虚构的,或者投资项目虽然真实存在,但其资金缺口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其盈利水平远低于融资成本,亦可显见其对所募资金不具有归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造成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单位也可以作为集资诈骗罪犯罪主体。而在单位犯本罪的时候,除了要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同时还需要追究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过实际在量刑的时候,不能仅以集资诈骗的数额为根据,还要考虑诈骗手段、诈骗次数危害结果等情节。
根据“诈骗”的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要件是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较大”的标准一般是指价值5000元以上;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基于这四个方面的分析,必须在全部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后,才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其中,很重要但是很容易被普通群众忽略或不理解有两点:一是达到“较大”的标准;二是具有主观的直接故意。针对借钱不还的情况,除非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一开始就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或者是抱有不还钱的主观故意,并且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信任等手段,借钱额度在5000元以上,则涉嫌构成诈骗犯罪,否则应当属于民事范畴的债务关系,应当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而不能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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