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过失伤害致死构成过失伤害致死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
过失伤人致死行为怎么认定:主要是两方面的认定:一是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从包括两方面的过失:即疏忽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故意伤害致死和过失杀人不同 一、在我国《刑法》中没有过失杀人罪的规定,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过失杀人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该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为量刑情节)的区别主要是: 1、二者的主观故意不同。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过失,即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对方死亡,但因疏忽大意以而没有预见;或虽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对方死亡,但轻信能够避免。 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要伤害对方,不以追求对方死亡为目的。 2、二者的刑罚规定不同。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一般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国刑法中的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的心理要素。认识要素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了对自己行为的内容、性质、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明知。表面上看,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似乎是符合刑法的认识要素的。就像张文认为的“从打击的部位和死亡结果来看,足见其砸击力度之大,下手之狠,绝非失手所能使然”。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刑法上的故意和过失在认识要素上是不同的,确切的说是在认识的程度上,也即认识与可能造成的结果的关联程度不同。凡是根据生活常识或者经验就能预见的伤害结果属于故意,除此以外应当视为过失。可以说,过失不是没有认识,而是这种认识并未达到实际发生的伤害结果所要求的故意的程度,或者说行为人的认识与结果之间的关联程度很低。比如母亲为了教育孩子而打伤孩子,还有与之类似的民法上的“鸡蛋脑壳规则”,即对于特异体质的人来讲,可能一个耳光、一记推搡都是致命的,但对于行为人来讲,可归责的主观状态只能是过失而非故意。本案中,李某的主观认识与所造成的伤害(包括死亡)结果的关联程度很低。丈夫在朋友面前打了李某几耳光,李某可能出于一时气愤、委屈、失面子的心态,用碗砸向丈夫,显然是为了出出气,寻求一种“平衡”,对于如此严重的后果完全是没有预料到,恰恰是失手所致。意志要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故意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所谓希望,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虽不是积极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不反对、不阻止,听之任之,漠不关心,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张文中并未指出李某是属于故意的哪种形态。李某主观上有积极追求丈夫重伤的意图吗?显然不会;那是否构成间接故意呢?我们认为也不能。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夫妻俩平日生活和睦,感情较好,李某只是在当时情况下下意识的一种过激行为,决不会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更毋庸说造成死亡的结果了。李某砸向丈夫后,丈夫当场昏迷,李某立即实施救助,可以看出对于伤害结果是出乎李某预料的,是违背其意志的。因此,李某的主观状态不符合刑法上的意志要素。综上,只有同时具备了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的主观方面才能构成刑法上的故意。本案中的李某应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在实践中,应当对行为的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加以全面分析,在一些特殊场合还应当将行为的认识要素进一步分析,避免司法裁判的尺度失当。
故意伤害罪就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我国《刑罚》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由我国刑法规定可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判处刑罚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而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4人已浏览
186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16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