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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21日做出的法释(2000)21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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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而言,以非财产性利益的受贿行为屡见不鲜。它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非财产性利益,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非财产性利益主要包括:介绍职业、提职晋级、入党入团、调换工作、授予荣誉称号、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受贿犯罪的对象,理论上有肯定与否定两大观点。但我们认为,非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必须严格依照本法规定。据本条规定,作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财物。当前严格将贿赂限定于财物范围之内,并以此来认定受贿罪,是符合本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也是严格执法的需要。因此,我们主张,非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受贿犯罪对象。
受贿罪是故意犯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后自行退还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主观上收受财物故意已经构成,无论是因何原因自行退回,不影响追究其受贿罪的法律责任。收受他人财物后,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案发前退还赃款或上交的,可以从轻处罚。rr《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r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1、行贿人将财物放在国家工作人员办公室或者家中后,立即离去,国家工作人员来不及当场退还,事后短时间内将财物退还或者上交。2、国家工作人员在前期不知情的情况下,于事后发现行贿人暗中所送或者交给其亲属的财物后,短时间内将财物退还或者上交。3、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因无法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将财物退还或者上交。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因悔罪,将财物退还或者上交。5、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因担心受到法律或者纪律追究,将财物退还或者上交。6、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因行贿人索要,将财物退还或者上交。7、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因发现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将财物退还或者上交。8、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被司法机关或纪检部门查处,将所收受财物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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