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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的级别管辖,《执行规定》第11条已作了明确规定。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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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 1.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而且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按照仲裁程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3.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5.仲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根据仲裁程序,仲裁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而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3、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4、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采取什么措施。5、仲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申请不满意,可以与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裁决一次。
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并且财产保全申请只能在提出仲裁申请时或者受理仲裁申请后至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 (2)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根据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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