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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影响的,因为就算离婚,但是父亲和孩子还是父母子女关系,父亲有犯罪记录对孩子以后参军、考公务员政治审查有影响。父亲受到刑事处罚的,将影响本人...
会影响孩子今后公务员的招录和征兵的政审,父母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违法犯罪,子女与其没有划清界限的;父母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但如果在公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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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国家公务员政治审查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
公司法人代表可以考事业单位。但如果考取后到事业单位工作,就必须辞去法人代表,因为事业单位是不允许有偿兼职的。根据相关规定,普通事业单位人员不能兼任企业法人代表。教师编制可以考,教师虽然属于国家事业编制人员,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政审相对宽松。只要直系亲属中没有因威胁国家安全或反党反社会主义而坐牢的极端分子,一般都可以通过。
不会的,妈妈注销户口不会影响子女的户口。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章户口注销第一节死亡注销第四十七条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死者家属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四十八条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主动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第四十九条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第五十条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第五十一条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第五十二条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无法查明公安派出所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治安、交管、刑侦、消防等有关部门对非正常死亡公民出具死亡证明的,应当抄送非正常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二节入伍注销第五十四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第五十五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依据人民武装部门提供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经书面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后,可以直接注销其户口。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服现役公民未注销户口的,经调查核实并书面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后,可以直接注销其户口。第五十六条对因入伍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在其户口页上盖章注销,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不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第三节出国(境)定居注销第五十七条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并收缴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出具户口注销和身份证缴销证明。第五十八条在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定居签注或单独赴台湾定居签注的,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注销户籍通知书》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出具户口注销和身份证缴销证明。第五十九条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应当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已加入外国国籍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被授权的可签发外国人签证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第六十条对因出国(境)定居和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在其户口页上盖章注销,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第四节其他情形注销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户口或属其它非法登记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注销非法或者错误登记的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第六十二条经确认属于户口注销情形的,应当在当事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簿册上登记注销原因,并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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