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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诉讼中离婚时,债务的判决问题

2024-12-03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这些债务,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需要协议清偿,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时,主要有两个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夫妻共同债务一定要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因日常生活所欠的债务,如购买家庭用品等。 2. 因生产经营活动所欠的债务,如创业借款等。 3. 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欠的债务。 4. 因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 5. 因赡养老人所欠的债务。 如果婚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消费的,如购置用品等,应认定为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责任不因离婚协议或法院裁判文书对夫妻财产做出分割处理而改变。 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但这种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以主张已经离婚的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一方清偿债务后,可以根据协议或法院裁判的文书所确定的原则和内容向对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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