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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它是中华人民...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给予的处罚不仅要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而且还要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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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统一(适应)的原则,是指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所犯罪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接受的刑事处罚应当统一的原则,是立法司法现代化,文明化的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由此可见,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地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进行调节。
是的,只是表述略有不同而已。现在标准表述应当是“罪责刑相适应”,说明了所犯罪行与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相适度。“罪行相适应”曾出现在张明楷教授的1999年的《刑法格言的展开》,包括“刑罚一方面要与罪行相适应,另一方面要与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行相适应”从字面表达上没有很好的体现出“与责任相适应”的概念,所以现在教材基本使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均衡或者犯罪相适应的原则是指刑罚的严重程度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说,根据罪刑的大小,决定刑罚的重要性。量刑重,量刑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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