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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交通事故调解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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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一般会出具两份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事故调解书》(简易程序中,两份文件在一张纸上)。划分事故的责任,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的职责,是必须出具的。但是《事故调解书》并不是交警一定要出具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见,由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赔偿,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警队应该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解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调解日期。
交通事故调i解书包括的内容一般包括: 1、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以及造成的损失; 2、各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 3、赔偿的具体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7、各方当事人签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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