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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辞退福利不可以作为工资支出在税前扣除,员工辞退福利属于职工薪酬核算范围,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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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辞退福利不可以作为工资支出在税前扣除,员工辞退福利属于职工薪酬核算范围,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条件,第三条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企业的福利性补贴,如果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和薪金支出。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工作或受雇员工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与员工工作或受雇有关的费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不包括员工辞退福利,被辞退员工显然不再是就业或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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