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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男女双方仍同属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各自有承包经营土地能力,并且双方均要求对夫妻原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在...
对于离婚后家庭所有的承包地,应当这样处理: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且当事人只能就承包土地经营中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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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则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离婚时,当事人已经实际耕种的土地,因发包方的原因而未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亦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用司法权力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实际耕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当事人就实际耕种土地要求分割处理的,不予支持。
承包地被征用后,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不予侵犯随着城市规划和城镇建设的发展,农村承包责任田也将面临被征用搞房地产开发建设,然而,农村承包户的承包责任田地被征用后,妥当安排农村剩余劳力和承包责任田地者应如何得到一部分的合理补偿,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稳定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的根本一环。可是目前农村承包责任田地合法权益受到种种侵害不断发生,类似纠纷诉诸法院相继而来。我们在审理这类纠纷过程中,一致认为,承包户既享有承包经营权,又依法签订,并按规定履行义务,承包责任田地被征用后,承包户理所当然应得到的部分报酬,是合理合法的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加以侵害。如果离了婚的一方,在承包地没有变更之前,获得应得到的报酬。作为共同承包地经营的一方有权要求给予适当的报酬,人民法院应准予拨给。
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则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离婚时,当事人已经实际耕种的土地,因发包方的原因而未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亦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用司法权力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实际耕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当事人就实际耕种土地要求分割处理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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