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交通肇事逃逸后对方愿意私了可以私聊,但私了后还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交通肇事罪一直以来都是刑法理论和实践部门争议较多的一个罪名,其中“因逃逸致人死亡”又是其聚集的焦点,实践中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它,必须从其要件结构着手。“因逃逸致人死亡”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成立要件: 一、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发生在交通肇事罪成立之后 刑法是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最重一档法定刑的行为表现而规定的。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质有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两种说法。[1]从刑法规定“致人死亡”的类似条文来看,这一表述通常是指某种犯罪的加重结果。而结果加重犯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但是,按照结果加重犯来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无论如何都无法将“致人死亡”解释成为交通肇事行为引起的结果,因为事实上在逃逸行为中已经介入了新的原因行为,那就是“逃逸”,致人死亡的并不是交通事故本身,而是行为人的逃跑行为。鉴于此,情节加重犯之说的出现旨在弥补结果加重犯之说的不足,认为“致人死亡”也是一种情节,“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罪后表现,其行为与罪过均与前两个罪行阶段相同,只是情节不同,因而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这种说法的确可以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形。但是,由于刑法还规定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情节,故笔者同意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称为情节加重犯的加重情节。不论结果加重犯说还是情节加重犯说,抑或情节加重犯的加重情节,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它们都是以基本犯构成犯罪为前提。那种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无须以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的观点,只会得出不合逻辑的结论。
一、交警部门应该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根据事故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二、如果交通肇事者已经逃离事故发生地的交警部门管辖范围,事故发生地的交警部门可以请求其他地区的交警部门协助查缉。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如果发现有嫌疑的车辆及肇事者,应当及时把有关情况通知事故发生地的交警部门。 三、单方的力量是很渺小的,团结合作才能产生巨大的能量。交警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出公告等要求社会人员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者或者提供有关侦破线索。社会公告的内容应该包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基本事实、逃逸者和逃逸车辆的基本情况、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四、交通肇事者逃逸,最想抓住逃逸者的人莫过于事故受害者。如果事故受害者或者是其家属向交警部门询问有关逃逸者侦破情况的,交警部门应当告知。
因为“私了”中的逃逸者一般都与当事人见过面、触摸过,所以遇到对方逃逸,当事人应当能够、并力求记住对方车辆及对方的以下几种特征并及时报警: 1、极力记住惹祸者或其车辆特征,主要有: (1)车辆的类型。如:小客车、吉普车、旅行车、大客车、大货车、小货车等。 (2)车辆的颜色。如:赤色、绿色、白色、黑色、黄色等。 (3)车辆号牌。包括:颜色(如:小客车为蓝色,大客车为黄色)、号码(最好记全,无法记全也应当记住其中前面或后边的两个数字)。 (4)车辆的其他主要特征。如:车身上的图像、文字;有无装载物,装载物的称谓等。 (5)逃逸者自己的主要特征。如:身高、身形(胖瘦)、年岁(青年、中年、晚年或约多少岁)、长相(身体显露的部位是否有疤痕、纹身、黑痣等)、穿戴等。 2、当即报警 3、通知保险公司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1人已浏览
193人已浏览
236人已浏览
22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