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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起诉的,应当积极应诉,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需要法律服务时可以进一步联系本人...
第二被告无故缺席的,并且经过两次法院的传唤之后还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因为被告缺席导致的不利后果应该由被告自己承担。如果是原告无故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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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果你的经济不富裕、生活比较困难的话,本律师可以帮助你申请法律援助;第二,在国内,离婚只有两种方式:首先,若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话,则应签订离婚协议书、带着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共同到结婚登记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然后,若不能协议离婚的话,则必须得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都会很慎重,对于当事人第一次诉讼离婚的请求,一般不会予以支持。这样的话,在第一次判决出来半年后再起诉,那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当然,如果对方有家庭暴力、重婚、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有生理缺陷等恶劣情节的,法院一般会支持当事人第一次诉讼离婚的请求。第三,本律师执业至今,办过该类案件数百起,非常熟悉这类案件的关键问题以及办理流程,帮助当事人挽回大量的经济损失。如有需要,可致电本律师,届时本律师将详细为您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起诉离婚,对方无故不出庭应诉,法院可以缺席进行判决。判决后,进行公告,公告到期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不用再去办理离婚证。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许多被告往往因为不想离婚或存有一种逆反心理,常常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后,我行我素拒不到庭,给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做法。为此笔者想就离婚案件中缺席审判的主要问题进行一些探讨。有人认为,离婚案件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该类案件中的被告属于《民诉法》第100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其拒不到庭不能适用缺席判决,而应该适用《民诉法》第100条规定的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可以拘传到庭。持这种观点的人在理论上是正确的,但实践中面对大量的离婚案件,如果每个离婚案件的被告不到庭都采用拘传的办法,不仅会浪费大量的审判资源,而且《民诉法》130条也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该规定并未排除离婚案件不可以缺席判决。所以我们认为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时是可以适用缺席审判和缺席判决的。当然对于一些态度恶劣,情节严重或故意刁难原告而不到庭的被告,也可以按照《民诉法》第100条的规定,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被告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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