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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行为人对共享单车的使用相关的违法犯罪问题包括有故意毁坏单车的行为以及将单车据为己有的行为。 2、前者可以构成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财...
共享单车使用中的违法犯罪问题如下: 1、故意毁坏单车的行为。 2、将单车据为己有的行为,这里存在两种情形: 一是用户在与单车公司存在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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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行为人对共享单车的使用相关的违法犯罪问题包括有故意毁坏单车的行为以及将单车据为己有的行为。 2、前者可以构成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后者可以构成我国《刑法》中的盗窃罪,二者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共享单车使用中的违法犯罪问题如下: 1、故意毁坏单车的行为。 2、将单车据为己有的行为,这里存在两种情形: 一是用户在与单车公司存在租赁服务合同关系过程中,将单车据为“己有”。 二是用户与单车公司之间不存在租赁服务合同关系,通过破坏单车,自己上锁,将单车据为己有。
使用自行车共享中的违法犯罪问题如下: 故意破坏自行车的行为。 把自行车据为己有的行为,这里有两种情况: 第一,用户在与自行车公司有租赁服务合同关系的过程中,将自行车视为自有。 第二,用户和自行车公司之间没有租赁服务合同关系。通过破坏自行车,他们自己上锁,并把自行车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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